一、政府征地补偿协议能否变更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般不能变更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对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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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如果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征收补偿协议,未协商一致的,不能单方变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