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中的报案人并非真正的受害人吗

  经济犯罪中的报案人不一定是真正的受害人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举报,所以经济犯罪的报案人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无关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经济犯罪怎么报案

  (一)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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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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