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损失是否是违约责任

  工程停工是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发包人导致停工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也就是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在实践中,发包人要是出现以下情况时,承包人可要求赔偿: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

停工损失是否是违约责任(停工损失一般不超过几个月)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合同违约。如果工程停工是一方违约造成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