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要书面告知吗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果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果涉及犯罪移送案件或者延长扣押期限等,要书面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当场作出的,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果涉及犯罪移送案件或者延长扣押期限等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