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之间的联系

  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的异同(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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