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3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5-2001,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材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涂料

  3.4胶粘剂

  3.5水性处理剂

  4工程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3材料选择

  5工程施工

  5.1一般规定

  5.2材料进场检验

  5.3施工要求

  6验收

  附录A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皖建质2003 6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大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