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的特征有(留置权的特征中正确的是)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四、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