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的效力是什么

  1、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2、在合同内容上有不同

  (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拒绝追认的后果(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