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通常情况下的判刑标准如下所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操纵证券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操纵证券市场是什么罪行(操纵证券市场是什么罪名)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合约或者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