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危险物质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抢夺危险物质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抢夺危险物质罪既遂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盗窃或者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客体)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抢夺危险物质罪既遂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抢夺危险物质罪既遂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由此可见,抢夺危险物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法院绝对不可能在不考虑犯罪情节的情况下随便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比如构成抢夺危险物质罪的,但犯罪嫌疑人也有投案自首或者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可以适当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