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给股东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给股东,如果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房屋抵押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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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什么是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给股东,如果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就设立,房屋抵押行为有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