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收到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1)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

  (2)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抗诉)

  (4)据以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予以驳回的,或者不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决定强制医疗的;

  (6)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决定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七条

  二、强制医疗案件精神病人不到案怎么办

  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公安机关会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具有: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情形,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