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人员丢失账目犯什么罪?

  会计人员不小心丢失账目并不构成犯罪,但故意销毁账目的,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会计账丢失负责任(会计账簿丢失情节严重)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账目丢失并不代表相关工作人员一定会被判刑,不小心丢失账目跟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司法实践中,若单位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都会被判刑,对单位可以依法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