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吗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人是否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民法典》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是否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抵押房屋灭失,银行仅仅拿一个空壳房产证没有多大意义,债权根本无法通过原抵押物来保证。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