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声明是否能证明抵押担保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从订立合同时成立,不动产和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的抵押需要登记生效,其他动产从交付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声明书只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属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未约定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声明书在实质上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声明书并不是合同,不能是抵押担保成立。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 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签订声明而未订立抵押合同并不能成立抵押担保,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并视标的物性质进行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