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受侵犯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赔偿项目

  人身自由受侵犯属于国家规定的赔偿项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适用此标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项标准所指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形。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日计算,每日数额为国家上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人身自由权被损怎么维护)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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