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规定是在符合条件情况之下才能够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都是有权利监视居住的,但是监视居住的话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就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或者是怀孕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来处理。但是监视居住的话,也是有期限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