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请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罪行?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范文(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范文)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嫌疑人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侦查权,但是,不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哪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跟法律流程,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公安机关没有权利随便处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一定要收集足够充分的犯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