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理公证遗嘱的撤销
1.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办理公证遗嘱的撤销:如果遗嘱公尚未完成的,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二、公证遗嘱的程序和条件
公证遗嘱的程序: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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