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调解规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公职律师调解,是指公职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第三条 公职律师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调解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公职律师调解适用于以下矛盾纠纷: (一)民事纠纷; (二)行政争议; (三)其他适宜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

第五条 公职律师调解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 (二)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 调解程序

公职律师调解规程全文

第六条 调解申请: (一)当事人可以向公职律师提出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 (二)公职律师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调解准备: (一)公职律师应当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二)公职律师应当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明确调解目标和方案。

第八条 调解会议: (一)公职律师应当主持调解会议,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二)公职律师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三)公职律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促进双方达成协议。

第九条 调解协议: (一)双方达成协议的,公职律师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纠纷的基本事实、调解结果、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调解效力与监督

第十条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调解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职律师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公职律师调解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推动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公职律师调解将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