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新验证。但法人是否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呢?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争鸣不一。这些主张总体可分为两种,即否认说和肯定说,其中,否认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无精神痛苦说、人权保护说、无形财产说。肯定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有机体说、法人成员痛苦说、法人实在说。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不同主张,笔者主要针对否定说中的几个代表观点进行了评析:即法人的人格权利并不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人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精神痛苦,但却存在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张为补偿性功能、惩罚性功张、教育性功张。在评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受害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而不在于直接抚慰受害法人的精神痛苦,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确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从法理上分析,该法宗在确认公民(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赋予了法人同样的主体地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明确地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致使我国法院不受理法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事实上剥夺了法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方面的一个法律漏洞。因此,为保护法人的人格权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为防堵法律漏洞,笔者主张在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企业法人得了精神病怎么办(法人有精神损害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