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犯罪立案后查到资产如何处理
经侦部门对金融犯罪案件立案后,对于查到的资产,如果和案件有关的,应当对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金融犯罪可以间接构成吗
可以。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后,查到的资产,如果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对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要及时退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