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我国的监察专责机关》
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专责机关,它的设立具有深远意义。
从机构性质上看,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它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力量,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起来,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这一整合打破了过去职能分散、标准不一等局面,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它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管是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都在监察范围内。这一全面覆盖,确保了公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让公权力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有效防范公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在职能履行方面,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通过日常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问题倾向;调查职能则针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深入彻查;处置职能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实现了从监督到处置的完整链条,构建起严密的监察体系。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创举,它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