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具有独特而关键的意义。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首先体现在举证责任方面。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规则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在证据的收集上,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原则。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原告来说,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时,需要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申请等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有严格的规则。法院要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这三性的证据才能够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为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