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情形

驳回起诉主要依据的是程序法。当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时,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例如,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比如以一个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主体身份提起诉讼;或者是没有明确的被告,像只知道大概的企业名称但无法确定准确身份的情况;又或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像涉及到应由行政机关专属处理的行政争议却以民事诉讼提起等。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依据实体法。这意味着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要求赔偿巨额损失,但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以及被告违约的证据;或者在侵权诉讼里,原告声称遭受了损害,但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况。

二、裁判文书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驳回起诉采用的是裁定形式。这种裁定只是对程序上的问题作出判定,并不涉及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一旦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允许原告在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得到补正后,案件仍有进入实体审理的可能。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采用的是判决形式。这个判决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判定。一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原告的主张在实体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同一案件和相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再次起诉(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

三、对当事人的影响

对于原告而言,驳回起诉更多是一种程序上的否定,给予其重新起诉的机会。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上的否定,原告如果想要再次主张权利,面临的难度更大。对于被告来说,驳回起诉只是暂时解除了本次诉讼的威胁,如果原告补正起诉条件再次起诉,被告仍需应对;驳回诉讼请求则意味着被告在此次诉讼中的胜诉,实体上不用承担原告所诉求的责任。

理解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准确把握诉讼进程和结果,也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