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行政行为的内涵、特征与效力等多方面内容。

从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来看,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而外部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作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的分类

按照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不同,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像税务机关征税,税率等都是法定的,必须严格执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从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看,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的主动查处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典型的如行政许可,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的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正确认识和区分它们,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