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受害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医疗费。这是最基本的赔偿项目,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都应得到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二、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金额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费。这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旨在合理补偿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促使责任方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