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出过错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也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