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

  被告:钟*泉。

  被告:钟*赐。

  第三人:李*桂。

  1990年11月16日,原告汕尾市****信用社(简称**信用社)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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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

  被告:钟*泉。

  被告:钟*赐。

  第三人:李*桂。

被农村信用社起诉会坐牢吗(信用社起诉了怎么还款)

  1990年11月16日,原告汕尾市****信用社(简称**信用社)与被告钟*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于1991年11月底前,由原告贷款25500元,给被告钟*泉用于捕鱼生产;被告钟*泉提供自己的房产及“汕尾15027”号渔船(该渔船是以其儿子被告钟*赐为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家庭共有财产)作抵押物。双方还同时签订了渔船抵押书。借款协议及抵押书在汕尾市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抵押书约定,该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抵押人不得私自处分抵押物。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按月或季支付利息,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此项贷款从1990年12月20日起至1992年12月10日止分7期还清。原告依协议向被告提供了贷款。

  贷款后,钟*泉因缺乏劳力,不能开展渔业生产,于1990年12月28日,未经原告同意,与第三人李*桂签订渔船买卖协议,将“汕尾15027”号渔船出卖给李*桂,约定船价为39500元,现实上第三人只支付了32500元。1991年1月2日,被告钟*泉、钟*赐谎称该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向汕尾渔港监督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手续。2月3日,被告取得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次日,第三人李*桂依据被告提供的《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以海丰县梅陇镇梅尖乡渔民叶层为船舶所有人,向汕尾市城区渔港监督办理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又办理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渔业船舶证书》,船名改为“汕尾20109‘。但是,被告钟*泉一直没有向**信用社归还贷款。到原告起诉时,其中95000元已超过归还期限。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规定判决被告与第三人李*桂的渔船买卖关系无效,并规定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255000元、利息31224.75元及逾期加息1351.10元。

  被告辩称:如果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渔船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同意向第三人退还购船款,并收回所卖之船。

  第三人辩称:被告将设置有抵押权的渔船出卖于他,责任在被告。现其已办妥渔船买卖转移过户手续,善意取得渔船,本人与原告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