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民告官的依据是(民告官的案件到底是谁的责任)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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