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哪些情形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建议
1、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
二、逮捕后又无罪释放国家会赔偿吗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逮捕后,无罪释放属于上面的情形(1),因此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等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